Q: 大律師您好:
請問:
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銀行)之存款,結果第三人聲明異議(存款餘額未達200元,不予扣押)。
民事執行處通知主旨如下:
第三人xx銀行對債務人xxx之存款債權聲明異議,台端如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本通知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本院陳報起訴之證明,如未於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本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請問:
1.可否陳報債務人其它帳戶之帳號?
2.所陳報的資料一定要是「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的嗎?(因為我有債務人的郵局帳號-----當初匯給債務人 互助會款的帳號)。
3.如果債務人以後只要帳戶都不放錢,或是受雇於私人企業,不加勞健保,不申報薪資所得(年底就沒有薪資扣繳憑單),以後就無從得知其所得,怎麼辦?
謝謝!
A:
1、可以。
2、不限於「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融機構。應注意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因申報所得稅時間差之關係,通常為一年前之資料。
3、若得知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均可聲請強制執行,譬如,調查得知其實際受雇於某公司時,亦可聲請執行其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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