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被告妨礙性自主的可能刑責

被告妨礙性自主的可能刑責


陳OO 發問於 2006-07-15 | | 其他

Q: 大律師您好:


現在的我非常的內咎和後悔...


這個女生 (已成年),她與我認識了四個月, 一個多月前在一起
之後才知道她有男朋友, 她也一直說會分手
所以就繼續交往下去....


後來兩個禮拜前, 她說要跟他前任和一些朋友去玩
我非常的不願意....之後她去了回來 (一個星期前)
說要她回到她男友那, 知道後我整個人非常的沮喪
這兩個禮拜我的精神狀況非常的不好,也非常的憂鬱
因為我本身有重度憂鬱症和躁鬱症....


在知道她要去玩前本來是沒有吃藥了
知道後我每天都吃安眠藥才能睡一兩個小時
工作也是要不斷吃藥才能繼續工作
體重也在兩個禮拜掉了10公斤


昨晚她跟我要吃最後的晚餐
吃完後她來我家拿她留在我家的東西
和一些我要給她的禮物


然後在我看到她的態度非常堅決的
不太可能回到我身邊時
我整個人都幾乎崩潰了
幾乎不能思考也不能呼吸...整個人陷入非常的混亂中


我調了杯飲料....裡面放了安眠藥
她喝了後...睡著
我本來只是想說要讓她在我家過夜留他久一點
這樣也許她男友會吃醋那我還有機會


但是我問她說可以做最後一次嗎
她恩了一聲 (後來她的筆錄是說她沒有意識)
之後我幫她脫掉衣服
然後戴上保險套
但是戴上後我發覺我沒辦法硬起來
因為太緊張了


然後我拿下保險套, 用手自慰
射精在她陰部, 再用衛生紙擦掉
我抱著她睡
因為我也吃了安眠藥
在睡著前我在她脖子種了幾個草莓


其實我真的很白癡的想說我這樣做是讓我跟她還有機會
今早起來, 她叫她男朋友來接她
我載她到定點後回家
然後過了一兩個小時我就被帶到警察局去


她有到醫院驗傷...證物也很齊全
我也是很配合
一五一十的做筆錄,跟警方非常配合
她也承認之前就認識我
那我是有照片可以證明說我們以前有做過 (沒有露點的)
(我的筆錄有說我們之前就做過很多次)
也有照片證明我們關係很密切


我瞭解我是一定會被告
我也非常後悔.....也非常想尋死...
但是我知道死不是負責的作法
所以我必須面對之後的後果


我想知道,我現在該怎麼做?
我會被 "妨礙性自主" 的名義來告
也知道我是有罪的
我想知道
我可能會被判什麼刑 (我沒前科)?
還有跟女方和解是否幫助
和像這樣和解要花多少錢 (平均來說)?
要怎麼和解和用什麼方式?
對我以後找工作有影響嗎?
這是可以查的到的前科嗎?
還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


我知道我是有罪的....
我知道我做錯...
我非常後悔也知道這是不能被原諒的....
.....我非常後悔...
事發前到現在共五個禮拜
我想我的狀況可以解釋成解離,
精神狀態也不是很好
我本身也有重大傷病卡
我並不是想要逃避責任或是應有的處罰
如果要逃避, 我大可自我了結
但是我知道這不是我的作風,
我也很希望有多一點勇氣來面對我所需要面對的刑罰
是否可以請教過去是否有類似的案件和被告結果?
謝謝!

瀏覽人數:6136
匿名

律師

A:  您好:
  以您所描述的情形,除非女方後來又改口承認你在事前(失去意識之前)確實經過她同意,否則,很有可能會依法院認定的事實構下列參考法條所列的犯罪(不同的事實會構成不同的犯罪),簡言之,如果法院認為你並沒有用身體任何部位或以器物進入她的性器,那麼還是有機會構成224-1條的加重強制猥褻罪,其刑度在三至十年都有可能;反之,如果法官認定你的行為符合刑法第10條第5項所定義的性交的話,你的行為很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其刑度最輕也要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你可以取得對方的諒解,即使無法因此完全免除刑事責任,對你的量刑一定極有幫助,若你再證明你的病症及當時的情狀,也許還有機會得到法官以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減刑(最多可以減半)的機會.至於和解金額,原則上是沒有什麼所謂的公定價格,因為每件個案的當事人經濟狀況都不同,也許十數萬或數十萬都有可能,端看當事人之間如何協商以及最後是否可以達成協議.如果真有共識,建議在第三人見證下作成書面和解,至少要對方在書面表示願意不再追究你的民刑事責任後,再交付約定的款項,並在和解書中註明已經付款.
  最後,一般所謂刑事前科紀錄,理論上並不是公開的資料,所以即使是你的老闆,也無法輕易透過合法管道去查知你的過去的.



參考法條: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2 條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1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