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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被提告過失傷害


石OO 發問於 2009-08-07 | 彰化 | 服務業

Q: 辛苦的律師先生想麻煩您解答一下!感激不盡!

想請問一下


最近因為和解談不攏

要被提告過失傷害

我和對方騎機車 我迴轉被直行車撞到

對方乘客腳被壓傷 談不攏要提告

但是與對方駕駛已達成和解

而目前我方努力想促成和解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開始提告之後的流程是如何

有沒有補救的辦法!

有沒有機會被判緩刑呢?

能否指導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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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後,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會開庭偵查,調查本件車禍之發生原因責
任 歸屬(有可能會送車禍鑑定肇事委員會鑑定車禍責任,但若檢察官認案情明確,也可能不送鑑定,而自
行判斷)。
二、若經調查後,本件車禍發生之肇事責任部分原因或全部因素在您這方,那您就有成立過失傷害之可能。在
檢 察官偵查開庭中,檢察官也有可能勸雙方和解。
三、刑法第 74 條所規定之緩刑要件如下: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所以,若您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且有與對方達成和解,賠償對方,一般是較可能獲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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