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上星期警察局抓到專門偷拿別人車上音響的累犯.由嫌犯口中得知音響都是以朋友缺錢為藉口交到我店中幫為銷售.當天警察帶他到我店中也作過簡單式搜索但是並未找到他所說的音響機型.由於這位小偷也算是我店中有往來的客人.(和他熟識大概1-2個月時間中我是完全不知道他是小偷更不用說知道他還是累犯甚至連他本名我還是到警局才知道.一直以來都只是叫他外號.我們的熟悉程度只在於店家與客人之間.而他也有介紹很多朋友到我店裡購買音響和維修那種常客關係)
跟他認識這段期間他偶而有打電話問我某某機型大概值中古價多少錢或某某音響要如何操作功能等等.於是我就想說他可能人面廣又是玩音響玩家.自己私底下可能也作中古音響買賣的同行.直到大概20幾天前他推說有2部音響他朋友缺錢而他手頭也很緊沒辦法幫他朋友忙轉而要我幫代理販售.由於電話聯絡時間都是星期假日我店面休息時間.於是我就和他相約在外面面談.爾後陸續共有3次對方都是利用星期假日以相同藉口(朋友修車或改裝車體急需用錢)跟我聯絡要我幫忙.我也共幫他賣了5部音響.一開始我也是相信他可能是真的要幫他朋友忙才會同意幫他忙.幫他時我也有要求他日後到我店中補簽讓渡書.他都說好有時間就過去簽.哪知道還來不及等到他來簽讓書時就被抓了….當天警察有帶我回警局製作筆錄.也因當時警察一直逼我認罪說要把我列入共犯移送.在製作筆錄時我一時害怕所以打死不承認跟嫌犯交易過.
終於以上情形大概內容我想請問幾個問題….
問題一.
如果開庭時我向法官坦承確實有跟嫌犯交易.但是是真的在不知贓物情形下交易的.至於在警局為何不承認法官他會判定我在警局做的筆錄是偽證罪嗎??
(說真的當時情形聽到被列共犯收押.我的第一直覺當然是打死不認帳)
(事後我也透過關係取的嫌犯口供中一個重點.口供中他確實也有提到他是以幫朋友忙藉口才託我幫他轉賣音響的.店家完全不知道那是贓物)
問題二.
如果在開庭時我承認確實在不知贓物情形下確實有跟嫌犯3次交易.那法官是否會相信這點.那收購贓物罪是否成立.如果收購贓物罪一旦成立.小弟我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情況下那是否意味我會被判刑.刑期會判多久也會留下前科紀錄嗎???
問題三.
如果收購贓物罪成立.被害者可以向店家求償損害賠償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盧先生:你好!
你多次向人購買汽車音響,一般而言須從對方從事何業?及所購價錢是否合於一般市場行情?及對方所提供之音響來源證明是否確實?來判斷你是否明知贓物而故買(刑法第349條贓物罪以知贓收受,或故買,搬運,寄藏,或牙保仲介為處罰態樣).如從各種跡象顯示,你確知其來路不明,而故買,則難辭故買贓物之罪責!尤其你先否認收購,而對方又稱確賣予你,現又承認有買,惟不知係贓物.恐難令人相信不知係贓物!至收受贓物之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94.1.7刑法修正後提高為30倍,以下同)故買贓物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改變供詞事後承認,因你是為自己之案子作答辯,應無偽證之問題!如成立贓物罪,被害者自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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