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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後可領回先前繳納的勞保金嗎


小O 發問於 2006-07-15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以下為我的背景:年齡35歲,工作總年資10年,最後一次7.5年,都有正常繳納勞健保,目前已經遭到資遣,雇主有給付一些遣散費,目前申請失業補助金。

因工作難找,打算做攤販,如果不再繼續投保勞保,打算自己存退休金,至於先前的勞保金可以有領回的機會嗎?謝謝解惑!

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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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關您停止投保勞保,是否可領回勞保金,於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另外,在請領的手續上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規定「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在合於勞基法第53條及勞退條例第24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下,在領得資遣費後,您尚可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的給付,至於申請的手續,您可依您的資格,向勞保局詢問應備之文件。至於,是否能再請求其他費用,則必需有勞工保險金條例所規定之給付事由發生,才可能據以請求,併附條文於下。

相關法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
勞工保險分左列二項:
一 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醫療、殘廢、失業、老年及死亡七種給付。
二 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四種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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