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於92年被經濟部廢止,公司有欠稅,所有的股東均被列為清算人。
公司於今年六月召開臨時股東會,推選負責人為清算人,並向國稅局報備(附股東同意書,會議記錄)。
請問
若清算人未處理公司清算,其餘股東是否會被國稅局追討公司所欠的稅?
感謝您的回覆
A:
親愛的朋友:
一、倘公司有積欠稅款,因欠稅之主體是「公司」,不股東或董事之個人,因此,個人是不需要拿自己的錢繳稅,亦不會遭追討稅款。
二、但若經行政執行處進行稅捐追討時,董事或股東簽立清償承諾書,換言之,以個人擔保要清償公司所積欠稅款,此時,個人之財產,就會遭強制執行,而用以清償欠稅款。
三、附帶幾事說明:
(一)清算人選任後,應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報,取得法院之核通通知函後,再陳報予國稅局,要求只針對清算人一人限制出境。
(二)公司所積欠之稅款,追討之機關,應是當地之行政執行署,不是國稅局。
(三)有權為限制出境處分之機關有二,其一是國稅局,其二是行政執行署,因此,國稅局依法僅對清算人限制出境,但行政執行署仍得對其他董事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四)要解決與欠稅公司間之關係,應從解除董事之身分下手,否則,就需依稅捐稽徵法24條,及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逾5年後,始一筆勾消。
以上,敬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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