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4月初借貸50幾萬給朋友,朋友一直不還錢。
當時他開立2張個人支票給我,一張是利息票到期日是95年5月4日.另一張是本金票到期日是95年6月4日。
後來我在5月4日接到銀行通知領取此二張票退票,知道對方是拒絕往來戶。
當天我立即用電話尋問對方,在5月12日我過去找他,他也推拖沒錢,對方要求利息票折半給我,本金票他要儘速籌錢還我,我也笞應了。
如今,已過一個多月了,對方避不見面,也聯絡不上。
請問律師:
1.法律追朔期是從何時算起?
2.如果伸請支付命令能強制對方還錢嗎?
3.有其他方式嗎?
謝謝!
A:
1、支票對於發票人之時效是一年,自發票日起算(問題中所稱到期日,應係發票日之誤),但借款債權之時效是15年。若以支票聲請支付命令,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者,時效延長為5年。
2、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收受後未異議,則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可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若債務人聲明異議,則轉為訴訟程序,法院會通知補繳費用、補準備書狀及開庭。
3、若知對方有財產,可先聲請假扣押,查封住債務人財產,避免債務人脫產,債務人也可能在財產遭查封後,即設法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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