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我司一位快要報到的新進員工
我看到他的良民証上面寫:
於今年3月份左右, 被高雄最高法院判了恐嚇罪, 有期徒刑8個月, 緩刑3年.
我有問他原因, 他只說是朋友要債的時候他也一起去, 說了一些話, 就被告成立.
目前他還沒來報到, 我請他稍候消息. 因為我司不太敢任用他來公司上班
請問
1.判刑8個月, 那他什麼時候開始服刑呢?
2.恐嚇罪是不是很重大的罪呢? 一般公司行號任用是否需注意些什麼?
麻煩您了, 謝謝!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4條第1項、第75條及第76條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是以, 台端員工所犯案件被宣告「判刑8個月,緩刑3年」,顯然係認為該員工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因此,只要在緩刑3年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換言之,只要該名員工於緩刑3年期間未有刑法第75條各款之情事而被撤銷緩刑之宣告,則其於緩刑3年期滿後,其判刑8個月之宣告即失其效力,而毋庸入監服刑。
三、按恐嚇罪又可區分為一般恐嚇罪和恐嚇取財罪,其規範和刑度分別說明如下,供 台端參照:
(一)一般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又就一般公司行號任用所需注意的事項,本所建議除觀察所欲任用員工有無詐欺罪、背信罪等犯罪前科外,仍需仔細觀察其道德品行和行為舉止等小細節,必要時,不妨透過切結書或人事保證的簽訂以保障公司的權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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