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向您請教土地租賃的問題:
我父親有一筆土地於民國53年被台東縣政府都市規劃為公園預定地後一直沒有使用,於民國88年由一位A先生主動表示願意租賃我們的土地。
問題如下:
一. 租賃期限:甲乙雙方約定不定期(租期於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時到期)。由於台東縣政府表示未來無徵收計畫,也沒錢徵收。請問這份合約在未公證情形下是否可認定為不定期合約。
二. 租金:每個月新台幣壹萬元正。於每半年給付,給付時間為每年一月一日及七月一日繳納,每月應繳納六個月份,乙方不得借辭拖延。我們父親於95年去世,土地過戶到我母親名下,於95年七月後我們已不再接受A先生的租金,期間協調土地買賣價金與調高租金與協定契約到期日無果。請問這是否適用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但是否與以下法條有衝突--民法第450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三. 合約明訂:甲方於契約期間,除因政府辦理土地徵收以外,不得任意要求終止租約,否則願意賠償乙方所受之一切損失。請問這是否可用425條主張合約無效,且要求A先生拆屋還地,是否有要賠償地上物的問題。
四. 合約明訂:本約訂立完成,甲方應提供申請建築執照之文件配合乙方申請建造,興建地上建築物,建築費用﹑設計費用等由乙方支付。A先生因土地是公園預定地,所以在地上建造並申請臨時建物執照,臨時鐵皮屋建物超蓋,是否違反土地法第100條第五項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與103條第二項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A先生與他兒子名下各擁有土地上臨時建物的權狀。請問這是否違反民法第443條第二項,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承諾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與土地法103條第三項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可收回土地嗎?
五. 合約明訂:租金調整按政府年度公告物價指數調整百分之參。如因本宗土地邊定為公園預定地不得申請農藥營業登記時,租金以每月固定一萬元計算,甲方不得調高租金。請問如果這份合約是有效合約之下,我們是否永遠無法調高租金。
六. 如果這份合約為有效合約,是否適用民法第449條第一項所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於民國88年簽訂至107年滿二十年,屆時我們才可以主張合約無效。
七. 請問這份合約想要主張無效是否還有適用法條與建議,可以順利取回這筆土地,另外我母親基本資料為原住民,年63歲,名下無房屋不動產除本案台東這筆土地外另有兩筆原住民保留地,無職業,93年艾利風災摧毀家園後目前一人居住在世界展望會贈與的組合屋中。
謝謝您撥時間回覆我的問題,感謝您! 感謝您!
A: 既然是不定期租賃,應適用土地法103條規定方得請求返還,至於是否符合?因具體情案情繁雜,尚不能直接論斷,另您所提的民法第425.449條等,應與本案情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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