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之有限公司於前些日子辦理解散登記(台北市政府已來公函確認解散登記,且也完成稅捐機構處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公司已解散,董事會已不存在,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3條規定,清算人之就任、解任等均應向法院聲報;依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清算中之公司,係屬法院監督範疇。 "
但有一些疑問的地方是"是否需到地方法院辦理清算人就任" ?
因公司登記股東為一人,也無法任何資產或債務或債權需要處理(因無任何收入...),
請幫忙解惑 謝謝
A:
親愛的朋友:
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不僅要先向行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或直轄市政府)辦理解散登記,尚需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進行清算人聲報,並進行公司法第84條所載之清算人職務,且將公司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內容完成後,再向所轄地方法院辦理清算完結聲報,此時,清算程序始告終結,法人格才在法律上,原則地消滅;換言之,倘公司仍有欠稅或其他不得完結清算程序之事實,則公司之法人格,就視為不消滅,併請知悉。
而以上行為,應將公司會計文件備齊,並將公司之債權債務清結後,由股東認同(雖只有一人,亦應出據相關文件),並分配款項予股東,此時,法院就會核發一紙清算完成之備查函。
以上回答,還請參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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