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的法律問題:
A老闆因過失傷害被告,小明是A老闆的員工,也是關鍵性證人
Q1:小明曾與原告論及A老闆的過失傷害一切情事,都被錄音蒐證,怎辦?
Q2小明與A老闆是雇庸關係,有無法條依據,小明可以主張不到庭作證?
Q3:法官傳喚小明多次未到,會不會被通緝?
Q4:事涉專業,然被告訴代顯不懂或故意裝不懂,答非所問,辯詞反覆,如此,是否聲請傳喚A老闆出庭,以解釋專業領域等等等,惟被告也不會說對自己不利的供詞吧!該如何是好?
感謝您的答覆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通緝僅得對被告為之。小明可否不到庭作證,視小明與A老闆有無下列關係而定,第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第二點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第三點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或小明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或小明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若小明符合以上規定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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