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大律師
關於92年 3月的債權憑證效期,金額 63萬
請問是否為15年?
謝謝您。
A:
您好
請問您的債權憑證是如何取得呢
若是以支付命令方式取得,則為5年
民法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若是以本票裁定方式取得,則為3年
若是以一般債權方式取得,則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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