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在兩年前協助一間業主搭建廠房,原是與其營造公司請款
但是主廠房完成後,有部分的追加工程
當時該工廠之廠長請我們協助搭設
並告知該部分工程向該廠請款
在工程完成後,與業主請款時被告知此部分追加工程要與營造請款
並告知我們說他們將款項都已會給營造
但是營造矢口否認並發出一只聲明告知我們說並未收到此筆款項
在今年六月再次向業主請款
開立發票背與已退回
也有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是對方提出異議
現在想要提出訴訟
不知道是否可以此方面之協助
(原有找一間法律事務所,但是對方解釋的不清不楚)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因為你已經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且對方有已於20日內異議,所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經視為起訴,因此之後你將會接到法院的開庭通知。
至於要向何人請款,則要看貴公司是營造廠的下包(次承攬)還是業主直接委託而定(追加工程部分),若是屬於業主直接委託,則向業主起訴並無錯誤。對於訴訟的進行,若有工程相關的估價單、驗收單等相關的書面資料,將會有利於案件之進行。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賜知。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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