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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公死亡,要負擔職災外的賠償嗎


KOO 發問於 2006-07-13 | | 傳統製造業

Q: 大律師您好:
公司聘請的貨車司機因在送貨途中發生車禍不幸身故,警方初步判斷是因天雨路滑煞車不及造成。
但當初此員工來公司應徵時,向公司謊稱他已在司機公會加保,要求公司不需要再為他投保,現在事情發生了,才知他並未在司機公會加保,原因是為了規避積欠的健保費而欺騙公司。
但是基於勞基法規訂,即使此員工欺騙公司在先造成無投保,公司還是必須負起該員工之職災補助賠償金。對於此賠償公司願意負責,但是家屬卻要求公司除了賠償該款項外,還必須支付他們和解金,及公司另外投保的意外險理賠金也要全數給予,不准與職災補助賠償金部分相抵之!
對於家屬如此要求公司實在無法負擔,因為當時車禍造成另一方兩人身亡,依法我方司機也要負起責任,只因我方司機也已經往生,所有受害家屬都把責任推給我方,公司實在無法承受,故懇請各位大律師幫忙給予協助,我方公司該如何處理是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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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您聘請的司機確有過失,依據民法第188條規定,僱主需與僱員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您已盡相當之監督,或縱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則無須負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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