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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惡意資遣該如何主張

惡意資遣該如何主張


鄧OO 發問於 2009-07-04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任職將屆四個月,公司以人事作業錯誤為由,要求將原簽訂之聘雇合約廢除,改簽十個月到期之短期合約,先謊稱不管長期約或短期約都一樣,離職都會發給資遣費用;又當面威脅告知如果不簽署,公司將以怎敢用你這種人之汙辱詞句予以資遣。


我在協商過程中,表達本人當初已與公司簽訂合約,應無重新簽署之必要,另如要更改為短期合約,則建議公司參酌本人面談時提出之薪資標準調增薪資,以維護勞工基本權益。但公司以其強硬手段表達不能接收,並通知第二天辦理資遣。我確實有領到公司發給的資遣費與10天的預告工資,與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的離職證明;但又發現公司隨即召聘員工填補我的職缺。


請問
我可以提出何種確為自身權益的主張?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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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當初您與公司簽立之勞動契約尚未到期,雇主就解雇您,您若不同意離職,您是可以主張雇主是非法解雇,可向各縣市勞工局提出申訴,或是聲請調解,請雇主讓您恢復上班。若公司依舊置之不理,可向法院提出確認勞動契約存在之訴訟,獲勝訴後即可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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