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想請教律師:
1.大約半年前,有位姓王的友人找我於96年10月合股成立一家公司,該公司至目前為止(7/3)仍未撤銷,但應該沒有營業事實了。
由我出面向銀行借貸資金,他出技術股成立合作,口頭說好每月由他償還貸款利息,為防口說無憑,王友人已簽立商業本票6張給我(發票人的抬頭是他的名字),每張近兩萬元,從96年12月到97年5月,每月一期。但從98年1月以後,這位姓王的就已消失,讓我蒙受很大的損失,貸款也落在我身上。請問是否可以到法院告他侵占或詐欺?
2.另外,這6張的商業本票尚未兌現,是否可以請求強制執行(我想該公司應該沒有任何資產了)。而當初口頭約定由他付貸款,雖貸款有繳了約一年,但繳款人的帳號不是他的。還有,在我尚未登記為公司董事之前,該員就已惡意消失,所以我沒有公司的相關人員身分。但是公司的負責人成立時是我,在97年3月的時候變更為他。
3.也向律師請教,是否可以主張當初由我創立公司,但該王XX有意接手我的公司,雙方口頭約定以若干金額轉讓,王XX開了6張商業本票為頭款,在我收到本票後即行履約,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但餘款王XX避不見面也不履約,是否可以這樣的論述告該王員侵占、背信或詐欺?
感激不盡。
A:
黃先生:你好!
1.你與王先生約定合夥開公司,由他繳交銀行利息,並開每月2萬元的本票給你,結果他到期不交,你自然可以提示本票後,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財產,以實現雙方當初之約定.
2.上開裁定執行之對象係簽發本票之王先生本人之財產,(王某在公司之股份依法屬其財產之一部),並非你二人所開之公司,因此貴公司有無財產,應不在考慮之範圍!
3.王先生僅以技術出資,雖你後來有將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其名,但如他未侵占公司財物,僅未依約負擔銀行之貸款利息時,則無刑法業務侵占之問題,又公司係二人共同出資,如王某有依約出技術,則與當初之約定相同,你之出資並非其使用詐術之結果,對方亦未因此得財產上之不法所得,與刑法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亦有不符,而難成立詐欺!
4.本件從你所述情況分析,似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問題,宜循民事程序解決,如你將所持本票改變當初的說法,提出主張,可能橫生不必要的枝節,應非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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