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弟有一事想請教! 我日前在某遊戲中 與人吵架互罵 當然 是她先罵我 (但我沒拍照) 後來我罵他 他有拍照 "她也向當地分局報案了! 現在分局傳單來 依.涉嫌防害名譽 叫我去做筆錄!
但 我因有事沒去 但有打電話去警局說明!
我想請問 像她拍照 我沒有是不是對我不利了?
還有 我打電話去遊戲公司請他們調出當日發言紀錄可以嗎?
我並沒有要反告她 只是要證明是他先罵我才罵的!
最後 想請問 像我這樣會被判刑嗎?
如果會.會判多久呢?
感謝律師的回答 謝謝您
A:
[quote:2359e56ccf="戴志峰"]律師您好 "小弟有一事想請教! 我日前在某遊戲中 與人吵架互罵 當然 是她先罵我 (但我沒拍照) 後來我罵他 他有拍照 "她也向當地分局報案了! 現在分局傳單來 依.涉嫌防害名譽 叫我去做筆錄!
但 我因有事沒去 但有打電話去警局說明!
我想請問 像她拍照 我沒有是不是對我不利了?
還有 我打電話去遊戲公司請他們調出當日發言紀錄可以嗎?
我並沒有要反告她 只是要證明是他先罵我才罵的!
最後 想請問 像我這樣會被判刑嗎?
如果會.會判多久呢?
感謝律師的回答 謝謝您[/quote:2359e56ccf]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4 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基本上
網路遊戲應屬公開場所
若是謾罵 係屬 刑法第209條之公然侮辱
若成立 一般而言 通常2個月或拘役或罰金
(需防止對方對你再提民事名譽上之損害賠償==>可判賠2-10萬不等)
若你能調出對方先侮辱你之資料
建議主張正當防衛 嘗試不罰
第 23 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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