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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間竊盜侵占罪行之追訴期


雲 發問於 2009-07-0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
您好!

請教您一個問題,姊妹間竊盜侵占罪行是否屬於告訴乃論罪?其追訴期是多少年?

謝謝您的回覆!

瀏覽人數:6975
吳國源

律師

正豐法律事務所

A:  [quote:427a7c2d1f="雲"]律師:
您好!

請教您一個問題,姊妹間竊盜侵占罪行是否屬於告訴乃論罪?其追訴期是多少年?

謝謝您的回覆![/quote:427a7c2d1f]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4 條 (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第 80 條 (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故依上開刑法第234條第2項之規定,確實屬告訴乃論之罪,且須自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而追訴期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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