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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砸車


VOOOO 發問於 2009-06-27 | 苗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本人過去曾在電子產業工作,結識公司某劉姓工程師,
但拒絕其追求而遭受劉姓男子長期騷擾,
造成我家人及男友身心飽受煎熬,包括半夜電話騷擾,家巷口徘徊,男友被其以電子郵件散播不實之內容,導致名譽受損,盜用我私人信箱等等.
後來我實在忍無可忍,最後告訴公司主管,而公司主管使其自請離職了,而我後來也離職出國進修了,

上個月剛學成歸國,前兩天在家巷口又在度遇到他,
他開車尾隨我和男友,行跡可疑,使我不敢直接回家,後來剛好遇上警局巡邏車,護送回家,
回家後,當天深夜,他連同另一友人,砸毀停在我家正門口的車(車子是我哥的),
後來警方調閱監視器及目擊者的證詞,已確認是他所為,

下週警方將邀兩方家屬協談賠償問題,
請問如果我方不願和解決定上法院的話,
法院又會如何審辦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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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之情形,對方應是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若是,您不願意與其和解,而且法院認為證據顯示確實是對方所為,那麼法院會在上揭條文之法定刑期中,判決對方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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