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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情告知是否會造成公然毀謗?


潘OO 發問於 2009-06-25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若為A君個人確認屬實之情事,B君因協助還款造成財務及權益相當大之損失,B君告知A君所屬相關主管機構-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或所屬單為學校徹查,或告知媒體


請問:B君是否有任何違法 ? 若所言為事實,有造成公然誨謗嗎 ?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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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是按前揭法條所示,應就B君傳述有關A君之事件性質而定,如B君傳述者僅涉及A君個人私德而與公益無關者,其將A君情事告知A君所屬主管機關或媒體而有貶損A君名譽之情形時,縱使該事件為真,則B君仍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10第1項誹謗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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