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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懷孕被資遣後又被要求復職?

懷孕被資遣後又被要求復職?


小OO 發問於 2006-07-11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們您好~

敝人實際到職約10個月,擔任業務一職, 懷孕第八個月,上週五中午左右突然被直屬上司要求當日離職, 主要理由是公司業務欲重組,需要能夠跑外勤且powerful的業務,而敝人自懷孕前便已轉成inside sales,故以此理由要求敝人自動辭職,並不得要求留職停薪,將給予三個月的薪資。
但是,敝人回家上網發現,公司行為有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勞基法,故於本週一與與會之敝公司律師及財務主管主張不接受其三個月薪資之條件,且敝人原本要求財務部門代為向主管請假(因主管藉故避不見面),律師聲稱敝人因被解雇,即使未完成離職手續(敝人未填寫離職單),亦被認定勞動合約業已終止,故不再是公司員工,亦無請假問題.(敝人有將財務主管轉達的離職原因,及律師所言全程錄音)。
當日下午敝人與勞資調解委員討論過後,咸認為要求約當六個月薪資是合理的,因為敝人如果繼續工作將有一此所得(7月1日至11月中,因預產期為9月中,共計四個半月,中秋節固定獎金半個月,勞保給付生育津貼約4萬,公司生育津貼3000元),故於當晚和財務主管用餐時,提出此條件。當晚八點多,財務主管致電總經理詢問,,總經理表示同意此一條件,於是敝人和財務部門主管相約隔日早上簽收支票。當晚九點多,總經理致電財務部門,發現支票尚未簽收,當晚十一點多又致電財務主管,要求其轉述敝人,就當做沒有離職之事,自隔日起恢復上班。
今日敝人發現公司勞保尚未停止,且財務主管致電敝人表示,公司將透過律師寄發存証信函要求敝人回去上班。目前尚未收到,但是,敝人想請教的是,如果遇到如此反覆無常的公司,完全不顧員工感受,就只能被動地被召回復職嗎? 如果不想回去復職,就只能算是自動請辭嗎? 只能走法院訴訟一途嗎? 是否有其他方式或建議可以讓公司任意解雇員工,無誠信之事得到教訓?
如有善心律師願意回答,將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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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勞基法對於雇主解雇員工有很嚴格的規定,不允許雇主單方面任意解雇員工,所以公司一開始在您懷孕時以公司業務重組而要求您自動離職根本是不合法的行為(勞基法第11、13、50條);最後,在雙方已進行至資遣條件的洽談過程,卻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單方面要求您繼續上班,這樣的程序皆於法有違。若您已不欲再該公司任職,可有下列處理方式:
一、 對於公司一連串違法的行為向主管機關申訴,使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二、 您可主張下列理由,並寄送存證信函予公司:
主張公司任意解僱員工、及在雙方合意而使解雇契約及資遣條件生效後又不予履行(ps:雙方口頭上已達成合意,這樣的契約具有效力,只是舉證證明不易),違反契約內容,並在勞動契約解除情況下,單方面表示勞動契約繼續存在,於法不合,甚且該要求與公司律師一開始所主張亦前後矛盾…等行為,已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事由,並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惟一旦公司在收到您寄出的存證信函後,仍不予理會,仍要透過勞資調解、甚或訴訟才得以滿足您的權利。所以在存證信函中可表明您持有錄音證據,也許公司在收到存證信函之後便會知難而退,減少進入訴訟程序的煩瑣。)
相關法條: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基法第50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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