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A公司上班,但因為薪水太少想換份工作,很幸運的找到了一份薪水較高的工作,但又礙於離職時間有衝突到
想請教法令對於規定離職時間是否有一定時間或日期?
謝謝您的回復
A: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另外,而同法第16條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您可以參考前述法律之規定,依您實際在這家公司上班任職之時間長短,會有不同之預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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