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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別人拿去當公司人頭


羅 發問於 2009-06-16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於2年前收到一民事開庭通知,我是個人被告,原因是A公司因業務疏失造成國外B公司之損失,我個人因為為A公司登記資料上面之董事及股東身份而成為個人被告,
B公司為原告,A公司為被告,A公司共有股東5人, B公司主張A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九條(股東出資不實)要求A公司之5位股東附個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76萬美金,然一審已經結案,法官判定A公司須賠償B公司76萬美金,A公司之董事長個人違反公司法第九條,需附上損害賠償之責任,但其餘股東不需負責,請問是否我個人名下之財產不會受到影響??
另外,我個人從未同意擔任A公司之股東以及董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上面有關我的印章不是我所授權刻印的,且董事願任同意書也不是我親自簽名),董事長辨理有關公司登記之資料,全都不是我的授權,(有可能是我先生拿我的證件在未經我同意下處理的,我於當時並不知情)

雖然一審判決我個人不用負擔公司之債務,但是我要如何能主張以及向誰主張我不是A公司之股東以及董事???
才能將我的名字拿掉
是應該發存證信函給A公司之董事長以及相關董監事人員嗎??
我可以對誰或應該對誰提告???以維護我個人之權益,對A公司之董事長提出偽造文書,或登記不實之告訴嗎???若是如此,是否也要同時要對我先生提告???

我因這件官司身心俱疲,我可向誰請求精神上面之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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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謹就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一、民事一審判決部分,可分二種情形而論:
(一)無人上訴,最後判決確定您不用負賠償責任:則您個人名下財產是不會受到影響的。
(二)B公司上訴,需視最後判決結果而定。

二、建議您若擔心會連累您先生,建議可考慮對「A公司」提出「民事訴訟」,以確認您無A公司之股東身分,即可解決相關問題及疑慮。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供參考;若仍有問題,請逕洽本所。


李慧芬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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