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任職公司懷疑我:
1.私自取的客戶價格訂單等明細資料 並
2.以某電子信箱寄出給客戶造成公司商譽受損, 提出告訴(刑318之1 與 刑359).,經檢察官偵查後確認, 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是我所為 (1.無證據證明取得公司資料
3.電子信箱非我所有,登入IP位址不同且無信件往來紀錄)故不起訴處分但得聲請再議。
想請教律師:
1.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要如何得知告訴人(前任職公司)是否聲請再議?
2. 我於離職後 未任職相關產業並旅居國外,為了此案件多次回台開庭 不僅花費許多往來機票住宿費用(數萬元),與家人也因此案件憂心不已精神壓力極大幾近憂鬱症 精神上與金錢上的損失, 是否可以要求告訴人(前任職公司)賠償? 該如何要求賠償?
先謝謝律師百忙之中抽空回覆,若有不足尚需補充說明,懇請告知, 謝謝~
A:
您好:
一、要確認告訴人是否提出再議,可向承辦檢察官的書記官詢問之。
二、若告訴人提出告訴有誣告之情形,當可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告訴人之告訴尚不會成立誣告;對於出庭所造成之花費等,若您認為告訴人就算不成立誣告,但告訴人也知悉告訴之內容不容易成立犯罪,而故意製造被告出庭機會,造成有所花費,該花費有可能是一種損害,但在實務上該種情形是否可能請求損害賠償,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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