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本公司為了區分各地區通路目的,供貨給各地區經銷商價格一樣,而限制各地區經銷商不得越區銷售商品
這樣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嗎?
另外,經銷商會再把公司商品供貨給零售商,同樣的理由下,可由經銷商與零售商約定(簽定同意書之類的文件)不得越區銷售商品嗎?
懇請律師解答!謝謝!
A:
您好:
一、依諸契約自由原則,為了避免在某特定區域的銷售策略或商業考量,所作的限制是常見的;其次,上述限制約定,原則上不屬於公平交易法所謂確保公平競爭的規範類型(因為您與經銷商不是競爭者),若討論該約定的適法性,是應該討論該限制不得越區銷售的約定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二、原則上限制銷售區域是之約定,仍屬契約自由原則規範下,尚屬合理的商業交易模式的約定,應屬適法。
三、經銷商與零售商所為之同種性質的約定,基上所述理由,原則上亦應屬適法。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