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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勞舊新制的遣散費算法?

勞舊新制的遣散費算法?


wOO 發問於 2006-07-10 | |

Q: 大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如果94.04.11到職95.06.30離職,那請問以新舊制遣散費算法有何差別?
如果是以42000來算,那種算法合算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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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制、舊制對於資遣費的算法有所不同,大致上新制的規定對於員工較為不利,相差頗為懸殊,計算方式如下:
一、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二、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 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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