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陣子收到法院所寄發之支付命令是由某家債權公司,
自稱取得某電信公司所移轉之債權,
而向法院提出聲請的內容是說:
我在92年時有欠繳該電信公司電話費4萬多元,
但是我從未向該公司申請他們所稱之門號使用,
我已提出異議即將開庭~~
請問如果本人無法舉證有無申請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A:
您好
一般而言
在訴訟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故而應由對方舉證
一,你曾欠繳對方所主張之電信費用
二,該債權已轉讓與原告
若對方確提出你申請電話號碼之資料
但非你或你所授權之人所申請
該申請之人恐有刑事偽造文書或詐欺之責任
也建議您提出刑事告訴
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
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謝謝
順頌時祺
葉鞠萱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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