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之前我一個朋友,因為要跟我購買某一物品,於是我便請人用電腦打了一份本票,然後於物品交易時,讓對方簽下本票中的發票人欄跟發票日欄,其於的部份如金額欄等,雙方在本票上註明,由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授權由執票人填載。本票上並註明,發票人必需放棄一切的先訴抗辯權,可是後來發票人竟然向法院主張該本票係屬偽造。
但是問題是,簽名跟手印跟發票日確實都是,對方親筆寫的,至於其他的部份,都是秘書小姐一開始就用電腦打字好,也沒有經任何的塗改。那我想請教,本人可否用本票上已經記載的,發票人必需放棄一切的先訴抗辯權,來主張發票人所提出的本票係屬偽造之訴、為無效,因為當初就是怕對方惡搞,才請發票人也必需蓋手印。
謝謝!
A:
您好,
本件所涉及,乃本票金額部分之授權代理行為是否有效的爭議。
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除別有規定外,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然票據行為乃財產上之法律行為,自得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亦即代理人經本人(票據債務人)之授權,於代理權限內,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以本人之名義,完成票據行為,而行為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此與票據債務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依此效果意思完成票據行為,乃票據債務人假手他人為表示機關,該他人係居於使者之地位,將票據債務人原先決定之效果意思對外表示之情形有別(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年七月七日,七十年度第十八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一)),不容混淆。又票據行為之代理,票據債務人授權執票人填載票據上應記載之事項,並不限於相對的應記載事項,即絕對的應記載事項,亦可授權為之(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三八九六號判例意旨)。
承上,在依票據行為之代理規定,發票人得授權他人在實際債權額代發票人填寫票面金額,持票人持有填寫後之本票,自屬為有效之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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