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
民事案件損害賠償,被告供述不實,原告提供當時兩造對話,足以證明被告確實說謊,因此證據對案情有重要關鍵性影響力,原告要求法官進行勘驗錄音帶,但被告當庭拒絕勘驗,辯稱錄音帶內容有節錄、因時間久遠忘記對話、因時間久遠而不知道哪裡有節錄而拒絕法官要求被告回去具狀陳明何處節錄等語。法官爾後也尊重被告意見不進行勘驗。
現在,訴訟癥結點及關鍵點就在於此卷錄音帶,而錄音帶並無被告所辯稱有節錄等情
請問:
1、法律實務上,原告如何請求處理此卷錄音帶以發現真實?
2、如何請求證明此卷錄音帶並無節錄且是完整的錄音呢?
3、另,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對於上開情形處理方式有別嗎?
訴訟纏訟甚久,問題癥結點及關鍵點就在於此卷錄音帶,很苦惱~謝謝~
A:
您好
建議您先準備譯文給法院
同時繼續請求勘驗
是否節錄,由勘驗對話之連貫性應可判斷
這也是要求法官勘驗可以強調之理由
基本上民事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若您強烈要求
法院應定期勘驗
刑事案件則法院或檢察官較會以無調查必要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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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意見或疑問
請不吝與本所聯絡
謝謝
順頌時祺
葉鞠萱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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