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
性侵害案件(已收到二審判決書不服,現在急上訴三審的階段),查筆錄與法庭實際錄音內容,顯有重要事證未登載且有差異,法律實務上,被害人可否委請律師聲請法庭錄音光碟呢?有何法律之法條依據可主張呢?謝謝!
A:
您好,
可參考法庭錄音辦法
第七條 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
,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是否可以調閱其內容,建議您詢問該股之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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