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大約10年前A請B代為買賣股票,A覺得當初她要買的股票B沒替她買到,而她沒有要賣的B卻幫她賣掉了(因為那時候股價下跌,B自作主張的認為是讓A不要再賠錢)。
10年後A財務發生困難,認為若B當時有幫她買某某股票,現值就會有多少多少錢,因此A要B賠償,B不願意,現在A告B背信。但當初A有賺的時候,B並未從中得到任何一毛錢
請問:
1、背信罪有成立的可能嗎?
2、B可以反控告A誣告嗎?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直接回答您問題:
一、對方一定是用他「為了妳好,減少損失」為理由抗辯,但是否會成立背信,我認為要看幾點,第一,當時該股票之價位為何?出售當時的前後走勢為何?以此來判斷營業員是否是真的「為妳好」而出售;另外還要看之前慣例,在出售前是否均會告知你。而若不成立背信,你仍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但是如果以之前慣例,出售之前不用先通知你,那請求損害賠償恐怕也有問難了。
二、你主觀上是認為他不應該賣而賣,認為他是背信,所以不會成立誣告的,這點大可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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