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大樓管理委員會97年1月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改住戶規約,擅自以管理費支付聚餐費用是否已觸犯背信罪?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首先,要看是誰使用了管委會的資金聚餐,如果是保管資金的人,那就是成立侵占罪而不是背信罪。
其次,要看聚餐的目的,如果聚餐的目的是為了討論公共事務,那因為不構成不法之利益以及意圖損害他人(管委會),就不太會成立背信罪。而如果聚餐的目的是與公共事務無關,以擅自修改規約的方式使用公共財,則可能成立侵占罪或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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