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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請求回復工作權


吳OO 發問於 2009-05-13 | 台北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員工自請離職,但要求公司開立非離職證明,但被公司拒絕,公司要求該離職員工填寫辭呈,但該離職員工以月底領薪時再填寫及辦離職手續為由拒絕. 但月底到時未見該離職員工來請領薪資,人事同仁發email給她:[請她至公辦離職手續及領取薪資] ,該離職員工回email:[因為我最近都不在台北所以薪資的部分要麻煩請用匯款的方式給我就好了並要求公司開立非離職證明] ,人事同仁回覆email給她:[但離職後若妳不克前來辦離職手續,公司會先將4月份薪資轉帳到妳戶頭 轉帳完成後會告知妳薪資明細其它一切依法處理~] 數日後本公司即接到勞工局的開會通知內容是該[員工請求回復工作權]


以下是該離職員工回覆人事同仁說她是如何被迫離職但內文均語焉不詳且都是她自己的認為~
針對您提到這些問題,乎與您及JIMMY日前提到的完全不同這樣我著實有著被欺騙的感覺.
第一
日前是因為您們在未經我同意之下以我『可能會』洩漏公司機密為由逕行的作出職務異動並立即強制性的要求我接受!事實上這並無可能亦無任何機證可資!我人在屋簷下,為求一份工作養活長年身有病疾無法工作的父親而只好暫時隱忍您們所逕行調動的職務及其工作內容。
事實上,相信您們手上亦無我同意動部門與工作職務的異動簽呈或是同意書
第二
之後又逕行將工作用電腦之相關權限解之手段除致使完全無法工作來逼迫我離職。
第三
同時您們也當場表明態度給予我大約兩週的計薪謀職假讓我去找工作,而事實上在最後一次假日加班之後,您們又假補修之實要求我當日立即離開公司並承諾於5月初給予4月份整月工資及其他相關文件?

我想我展現最高配合度來配合您們的『期許』,今日卻是得到您們這樣著回覆,許多事情憑良心在作事,我對於公事上也從未曾用情緒再看事情亦未曾作出任何傷害公司或是讓公司造成業務損失的任何情事!當初我當場要求應給予我的非自願性離職文件、健、勞保轉出單以及交接清冊在您們推拖要到5月初給我的結果卻是現下如此!我想身為一間公司的經營者是不應有這樣的拐騙行為才是!您說是嗎?

言至此,我想是否還原並依照承諾來面對並處理之對雙方都將是較好的一個處理方式。希望您們能高抬貴手給我父女一條生路,我父親目前還在就醫中,用這樣逼迫的手段來斷絕一個小員工及其家人的生路~


請問公司應該如何處理?或準備什麼資料?
該離職員工是否應該舉證呢?


感謝~
吳青竣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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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吳先生:你好!
員工自請離職與否?應依事實來認定,很難依一方之說法來判斷!如果對方自己請辭,貴公司自無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之義務,如果員工非依勞基法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須預告,依勞基法第12條無須預告)則勞工有可權利要求預告期間之工資及資遣費,從你函中所言:勞方似乎無辭職之意願,且無辭職之書面在公司,如對方無任何被解職之理由,且雙方定期之聘雇合約尚未期滿,則公司要證明其自願離職似較勉強,因此最好請人瞭解事情原委後,該給證明即給(勞基法第19條),以免其喪失申請失業救濟金之機會,到處陳情或向勞工局檢舉或起訴,到頭來,公司除補發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外,尚須受罰(勞基法78/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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