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我從日本的一般文具店進了一些文具,並空運來台灣網拍。不久之後,接到日本原廠的警告電話,要我把東西都下架,原因是我賣的東西會影響到台灣代理商的權益。我想請教的是:
1. 由日本的一般商店進貨來台灣販售,原廠是否可以主張我方有任何侵權行為, 如商標權?(該文具商品應無著作權及專利權等問題)
2. 網拍的照片都是我自行拍攝的,在照片上是否可以有該商品商標的字樣,作為說明之用?還是此做法較具爭議,要儘量避免比較好?
謝謝您撥冗答覆。
律師
A:
陳先生
您好
與「商標權」有關之「真品」平行輸入,請參見商標法第30條「...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等規定。
依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 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是否合法,宜經律師審閱資料後,較能保障您之權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如需進一步撰擬書函等服務,可再洽談之(0939386189)。
林佳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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