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甲和乙曾是很好的朋友,有一天乙跟甲借錢,說是為了還房貸,一定會歸還,可是甲跟乙要錢的時候,乙總是說自己還有很多貸款沒繳,所以甲就不強力要求她多久要還清了,可是有一天,有一個人跟甲說,乙說那筆錢是甲給乙的,後來打電話詢問時,才發現乙早已經把電話都換掉了,居住地也換了,於是甲藉由網路e-mail來聯絡她,她也不理不採,她說沒證據別想叫她還,於是便不理會甲了,甲因此以e-mail聯絡她的朋友,希望見到她的人能跟她說,並請她舆甲聯絡,可是有一天甲突然收到法院的恐嚇通知單,現在甲想追究乙對她的詐財行為了,如果事隔了將盡快一年,可以跟銀行調出提領和存款的紀錄列表嗎?
在法律的層面,甲需要哪些的有利資料,(如果沒有借據情況下還需要什麼資料)?
謝謝您的回答
A:
您好,
文中提及「法院的恐嚇通知單」,這部分的內容為何,能否再述明?
因為本案沒有借據,銀行的往來資料也只能證明有資金往來,至於資金往來的原因為何?對方主觀上是否有詐欺之故意?只能從雙方往來之電話內容、通訊、通信內容綜合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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