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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問題


小O 發問於 2009-05-11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前幾天我大姐的小叔自殺 因為金錢的糾紛..
我之前有看到放棄繼承的相關文件
想要請問..我大姐或我大姐的小孩或我的家人(姻親關係)需要去辦理放棄繼承ㄇ..(如果大家都不想要去繼承的話,最後會找上我們嗎)
什麼樣的親屬關係才需去辦理放棄繼承
謝謝您

瀏覽人數:865
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是否需要辦理拋棄繼承,首先應檢視提問中小叔之合法繼承人為何人,
依題述可能情形如下:
(1)小叔有配偶子女 配偶子女為繼承人
(2)小叔有配偶無子女 配偶父母為繼承人
(3)小叔無配偶有子女 子女為繼承人
(4)小叔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 兄弟姊妹為繼承人
只有在 上述(4) 或 其他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的情形下,
您的「大姐夫」才需要去辦理拋棄繼承。



至於所有順位的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的話,
即呈現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
債權人若欲處理債務得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屆時遺產管理人會依法院指示公示催告承認繼承,
催告期經過後倘仍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管理人即會將債務人之遺產分配處理予以債權人受償。


是本案小叔之遺產債務原則上不影響您的家人,不過具體個案情形略有不同,仍請謹慎之。


以上僅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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