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一家補習班,目前在撰寫學生時需簽訂的合約,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為了不讓簽約這件事感覺很有壓力,若改為同意書是否擁有同樣的效力?
2. 同意書跟合約個別的作用以及名詞解釋有甚麼不同?
3. 如果學員或補習班簽了(不管視同意書或合約)但違約,需要負哪一種責任?
4. 如果書面上要求簽章,是否一定要簽名加蓋章?光簽名可不可以?
問題如上,麻煩解惑
謝謝
A:
梁小姐您好:
一、 所詢契約與同意書是否有同樣效力乙節,應先瞭解契約之成立必須:有雙方當事人之簽名、且須互相
為 對 立之意思表示、尤其雙方之意思表示必須趨於一致,契約始刻成立(參照民法第153條第1項)。
從 而,姑 不論係使用「同意書」或其他名稱為何,祇要符合上開之特徵、亦已成立契約 ; 如僅係單方面
而非雙方之 意思表示時,則自非一般所認定之契約。
二、 又依民法第71及72條規定,契約之內容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 亦不得有背於公序良俗,否則皆
屬無效之契約。此外,為免一方違約時,他方須舉證所受損失之責任,一般多依民法第250條之意旨、即
於契約中先行約定一方違約時、他方須支付違約金新台幣xxxx元 ;屆時即得依該約定金額請求損害賠償,
但所 訂之違 約金自 不宜過高。
三、 依民法第3條之規定,簽名與蓋章有同等效力,亦即簽名後即生效力。惟特須注意者乃:補習班出名簽
約 時,仍須先蓋用補習班全銜之印鑑,再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始屬完整。
劉龍飛 律師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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