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學校上課教學用之電腦投影片 ,若中間穿插經過剪輯之電影短片(每次以3-5分鐘限) , 是否符合強制授權範圍
或不管擷取影片長短,只要未經授權即視同違反著作權法?
煩請告知,謝謝
律師
A:
您好
請參見下述等規定,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需依具體情形判斷之,難以一概而論。
如利用質量比例不少....等可能無法構成合理使用之情形,則建議與對方連絡,取得其授權、並撰擬授權合約。
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7 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
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
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
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希望以上對您有幫助
林佳陵律師0939386189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