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於今年1/15日,主管發一張無薪休計劃表
上面有所有人員的排班表,上面寫請各位同仁依下列規定排定無薪休日期
1月6天、2月10天,並寫明無薪扣休以無薪休天數/當月工作天數計算
要我們在上面簽名並繳回,若已經簽名繳回是否代表同意公司規定
但公司此舉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另因3月領到2月份薪水時發現薪資單上多了一個請假扣款項目
扣除我二分之一的薪水,目前已經是4月
有些後悔當初未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
現在是否還可以主張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終止契約?
但其知悉日判定何時?超過30日就不行了嗎?
一定要先寄出存證信函嗎?還是可以依其他款為之,並主張給付資遣費?
謝謝您的回復
A:
[quote:b93fba38d1="許小姐"]公司於今年1/15日,主管發一張無薪休計劃表, 上面有所有人員的排班表,上面寫請各位同仁依下列規定排定無薪休日期,1月6天,2月10天,並寫明無薪扣休以無薪休天數/當月工作天數計算,要我們在上面簽名並繳回,若已經簽名繳回,是否代表同意公司規定,但公司此舉是否違反勞動契約?
另因3月才領到2月份薪水,才發現薪資單上多了一個請假扣款項目,扣除我二分之一的薪水,目前已經是4月,有些後悔當初未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現在是否還可以主張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終止契約?但其知悉日判定何時?超過30日就不行了嗎?一定要先寄出存證信函嗎?還是可以依其他款為之,並主張給付資遣費?[/quote:b93fba38d1]
勞基法並沒有所謂的「無薪假」,但是有所謂「留職停薪」的規定。法令規定,雇主有意變更勞動契約內容時,必須和勞工協調,取得共識,若有異常或大量解雇勞工情形,必須報備,否則勞工局會依法查處.
而您於未受強暴脅迫或詐欺之情形下,簽下無薪假, 相當等同合意與雇主簽立勞動契約,故恐難再以勞基法第14條主張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應指知悉雇主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或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及其情節重大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三號判決參照)。
三十天為除斥期間,超過即不得行使.
依您之狀況,似無法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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