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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被朋友冒用去申請公司


王OO 發問於 2006-07-04 | | 資訊科技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的資料被朋友冒用去申請了一家公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我成了該公司的董事,由於他的信用不好,在外也有一些負債,公司好像也只是空殼公司,沒有在實際運作。經其他友人告知後,我發了一封存證信函到該公司,請他出面解決並立即將我的董事職務去除。事隔兩天後,透過其他人告訴我,公司目前並無從事不法行為,他也將知會會計師將我的名字從公司董事拿掉。
  我的問題是:
  1.我僅是發存證信函,這個的保護行為足夠嗎?如果公司之前已有不法,我會不會有法律責任?
  2.他冒用我身份申請公司,雖然目前還沒有對我造成損失,可以對他求償嗎?如果他已請會計師將我的資料拿掉,是否就可以避免掉法律責任?
  3.我實在很討厭身份這樣被冒用,如果去告發他,他需要負擔什麼樣的刑責?

  感謝您的費心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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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忠義

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A:  王先生您好,


首先,你可以向主管機關(台北市公司可向北市商業管理處,其他縣市可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查詢)調閱並影印相關公司設立與董事變更登記資料,以便解決糾紛與未來訴訟做準備。


如要確認對方是否變更董事,你可以請對方給你看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原本(上面有公司印鑑登記及最新董事名單資料)或直接向主管機關查證並影印。


關於被冒用後,你是否要對公司不法行為負責?理論上,你毋庸對該公司或該公司的交易關係人負任何責任,因為公司所有的不法行為未經過您的同意或參與。但必須要提醒您的是,真有公司不法行為發生糾紛時,您還是得向被害人、主管機關、檢方或法院說明述被冒名事實經過。所以,責任最終會虛驚一場,但是怨氣、費時與費力的過程可能跑不掉。曾經有當事人因此發生夫妻失和的情形。


冒用他人名義,登記董事,冒用人責任不少。民事責任部分,對方已經侵害您的名譽與人格權,您可以請求對方賠償財產上及精神上損失。(民法184 &195條)。刑事責任部分,冒用人及相關專業協辦人員(如果知情的話),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責任。又因為公司登記不實,主管機關得科以罰金(公司法第387條第五及六項)。


圓滿處理本件糾紛所需的技能不少,和解如何進行?訴訟如何進行?合理底限為何?如果對方不理或賴皮或威脅如何處理?建議您多詢問過來人經驗,並要有相當心理準備,以便圓滿解決。


林忠義律師
創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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