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感謝鄭華合律師的回答!
以下有一些問題想請問您:
據我了解,我媽媽車禍,當初與對方是在地院地檢署偵察庭中達成和解,並無至法院由法官調解,因此只有偵察筆錄可稽,並無簽所謂的和解書,但偵察筆錄中有明確記載和解金額,付款方式等,想請問:
1.偵察筆錄與您所稱"由法院作成調解或和解筆錄"相同嗎?
2.可以以偵察筆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3.我有去地院詢問法律諮詢,她說偵察和解筆錄我們一般人是無法取得的,但我還是試著聲請,以為證據,請問偵察和解筆錄有其效力嗎?
4.地院書記官是告訴我,偵察筆錄無法成為強制執行的名義,還要再打民事小額訴訟官司,這是真的嗎?
5.經由地院書記官建議,我現在的做法是
先聲請假扣押的裁定,拿裁定向稅捐機關查察債務人財產(判斷是否要再訴訟),並於繳納裁定書所示之擔保金後,向民事執行處遞狀聲請假扣押。
再進行民事小額訴訟,有法官的裁定書,依此做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想請問律師我的做法是對的嗎?
問題很多,麻煩您回答,真的很謝謝您!
A:
一、偵查筆錄確無訴訟上調解或和解之強制執行效力(即非執行名義),不過應可作為民事上和解之證據(口頭和解即有和解之效力)。
二、於訴訟時可聲請法官向原偵查股調閱卷宗筆錄,以證明和解之存在,可免除相關舉證之問題。
三、所稱流程,大致上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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