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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失效之前收取的權利金是否該退回?


黃OO 發問於 2009-04-13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於2003年申請一新型專利,並於2004年三月通過核准,期間部份同業因耳聞此專利敝司已申請中並通過機會極大,為避免產品銷售出現問題,遂與敝司簽訂專利授權合約並支付敝司權利金,敝司亦擔心爾後專利狀態有變,特於合約書中載明“敝司僅擔保本專利權於契約成立時權利在的狀態“合約其間為2003年十二月至2004年十二月。


敝司所申請的新型專利有效期間為2004年三月至2015年三月,但從2004年起同業便不斷提請異議,期間敝司也不斷向標準局提出說明,期間歷經幾年,敝司認為與其在專利上浪費時間,不如專心經營,因此,在2007年放棄訴願,標準局遂在2008年撤銷敝司的專利。


現在,同業認為該專利既然已經撤銷,敝司理當歸還當初的權利金,敝司則認為當初已告知“敝司僅擔保本專利權於契約成立時權利在的狀態“,雙方爭執不下,請問,敝司如果不歸還權利金,是否會招致同業法律方面的興訟?


煩請代為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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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台端所述事實本所答覆如下:

1、您所述之程序似與我國現行專利制度不太相符,按異議制度為民國92年2月專利法修改之前所存在之制度,但於92年2月修正後之專利法已無異議制度,而僅剩舉發制度。

2、按您的專利權如遭撤銷,即您授權之標的自始不存在,則對方應有權請求反還已繳納之授權金,惟您與對方所訂契約中明定「敝司僅擔保本專利權於契約成立時權利在的狀態」,似可解釋為雙方均了解此專利權尚未核准,僅係就未核准之專利權為授權。

3、綜上所述,雖就您所述契約內容可以推斷對方明知所授權之專利權有可能遭到撤銷,但因契約對於您的保護如不足,將來如果對方興訟,您可能很難依據契約來保護自己,應再看有無其他的書面或合意,用來保護您這一方。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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