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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性離職如何界定


aOOOO 發問於 2006-07-03 | | 醫藥農牧業

Q: 大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11月應徵到診所工作至今,適用勞健保新制,於6月底 我們老闆要在診所開設藥局,請了1個藥劑師,他有明白說,如果營運不好,會淘汰1個,那個最有可能就是我,他的原因是 我的心不在診所,也跟我說看我表現,這樣讓我覺得很有壓力,因為我是他淘汰的第1人選,我覺得這樣沒保障,而且我的雇主也很懂法律這一方面的事,想請問如果他預告前10天通知我做到幾號! 算不算非自願性離職,如果算的話 老闆拒絕開離職證明,據發資遣費,我該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我打電話到勞工局去問,服務人員跟我說,不開的話就繼續做下去,或是寄存証信函,可是如果繼續做下去他不發薪水,或是薪水亂給, 我該怎麼辦,還是沒解決到問題? 因為他老婆的哥哥是律師,被她吃的死死的。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救救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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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所謂「非自願離職者」,乃指因關廠、遷廠、休業、轉讓、解散、破產、資遺、對工作無法勝任及定期契約屆滿,逾一個月仍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履行工作契約已屆滿6個月以上者。所以,因為您工作未滿六個月,不符合非自願離職可請領失業救濟金之條件,無法請求公司開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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