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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製造日期可以不印嗎?


陳OO 發問於 2005-10-1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你好
我們公司打算推出一項diy種植的園藝性商品
內容物有種子和培養土以及一包沙拉醬
訴求是自己種自己吃
於沙拉醬包有印製生產及保存日期
種子及培養土裝於杯盒內
杯盒上有封膜及蓋子
封膜上會印製生產日期
3盒一組再以一紙盒包裝
紙盒會有保存年限,如12個月
請問紙盒上可不印製生產日期嗎?會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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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商品標示法第5條規定:「商品標示,應具顯著性及標示內容之一致性。
商品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之。」及同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是雖然您在杯盒的封膜上有印製生產日期,惟依規定仍應在紙盒上印製生產日期,以顯著方式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
另依同法第12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該法規定標示之商品。」、第15條規定:「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一、違反第7條第一項規定為標示。二、未依第8條第一項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三、未依第9條規定標示。四、未依第10條規定標示。五、違反依第11條規定公告之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若您是販賣業者,則適用第16條規定,若您是生產、製造或進口商,則適用第1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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