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收到法院所寄發之支付命令是某家債權公司
自稱取得某電信公司所移轉之債權,而向法院提出聲請的
內容是說:我在92年時有欠繳該電信公司電話費4萬多元
但是我從未向該公司申請他們所稱之門號使用
向該債權公司索取申請書影本,對方態度惡劣拒絕提供
請問:
我應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另外我上網查好像依民法第127條之規定,電話費的請求時效如果2年內未行使就會消滅,所以這筆電話費請求時效應該是已經消滅,請問如果無法舉證我有無申請,我可以主張請求時效消滅嗎?又應該如何主張呢?
謝謝!!
A:
您好!
收受支付命令後,若認所載債權不存在,請記得務必於法定期間十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狀紙格式內容可逕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協助),債務人異議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法院會通知債權人繳交裁判費,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後,本件即進入訴訟程序,您可向法院聲請閱覽卷宗了解原告起訴之證據主張。
另關於進入訴訟程序後之答辯主張,因目前實務見解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是建議您可具狀先位主張債權不存在(未曾申辦門號),備位主張債權已罹於時效。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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