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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不解執行命令內容 我該有何處置作為

不解執行命令內容 我該有何處置作為


廖OO 發問於 2009-04-01 | 高雄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感謝為小弟解惑的律師


小弟收到高雄地院的執行命令內容如下:

主旨: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
償,請 查照。


說明: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另給付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聲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到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相本院聲明異議。第三人得依附件書狀填妥後,寄至本院聲明異議或陳報扣押情形。
四、第三人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 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機關)及 案號。
五、第三人於本院核發收取命令或轉移命令、支付轉給命令前,得將債務人之存款債權全額或扣押部分提存 於清償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為提存時,應向本院陳明其事由。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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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慶良

律師

廉通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依您提問所述,推估您應為債務人,收受執行命令後,若認為該債權不存在,應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向受理法院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停止執行;若該債權確實存在,則可以考慮是否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式,並請求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


以上僅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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