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公司93年因經營不善而倒閉
但之前營運尚佳時,因本身是公司的元老員工
累積公司配股而成為董事
如今收到稅捐處通知公司在90年底擁有高額定資產與存貨核定有逃漏稅
才發現自己是清算人
請問:
1、什麼是清算人?清算人是可以申請解任嗎?
2、如果可以.現在還來的及嗎?如果不行.應負擔的責任為何?會查封名下薪資與財產嗎? 甚至有限制出境的可能 ?
3、如果現在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會連累另一半或者應先申請破產?
謝謝您的幫忙與回覆
律師
A:
郭太太
您好
1.建議得依法提起「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暨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2.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以上意見希望對您有幫助,如需進一步協助,請再洽談之。
林佳陵律師(0939386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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