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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拆夥其他股東不同意該怎辦?


張OO 發問於 2009-03-26 | 台北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我(甲方)和其他二位股東(乙、丙)合夥開店,
但因營業一直虧損,帳目都是乙丙方在做。
我欲結束營業,但其他二位股東不同意,
我要求退股,乙丙方則一直相應不理,
請問:我該如何是好?


謝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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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民法第686條規定:「第一項: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第二項: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第三項: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二、依題示情形,甲方應得按民法第686條第一項規定,於聲明退夥前二個月,寄發存證信函,向乙方、丙方表明退夥的意思。

三、特別提醒注意:甲方於退夥後,針對其「退夥前因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與乙、丙方負連帶責任(民法第690條參照),此不因退夥而免責。

以上意見 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02-23636289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褔路三段281號10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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