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任職於金融業已逾10年
但由於公司近來頻頻變動組織&主動資遣員工
今天加上這次已經第4次
此部份已經造成我精神上及工作體能上不堪負荷
且這次的變動,因為所屬高層的領導風格實在讓我不敢恭維
主動致電人資是否可在異動前申請資遣
得到的答案竟是"跟你一樣問題的人很多,等你考核不好的時候再說吧!"
這對我來說實在覺得公司是否在變相逼員工離職
難道我一點辦法都沒有嗎 ?
謝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壹、如果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又要請求發給資遣費,必須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貳、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上述情形,請千萬不要輕易離職,否則就會喪失屆時由僱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得以請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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