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因期滿離職,就職前有申請過失業補助金還有一次未領
就業期間未申請就業獎金
現因再度失業,想用前一個工作申請就業獎金
但前公司已我離職為由不得開立職在証明
想請問:
在職証明只是要証明那段期間是有就業之事實,真的有法律條文規定不得開立給已離職的員工嗎?
謝謝您的回復
律師
A:
您好: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 絕。」本條屬強制規定,違反者可處以罰鍰。又本條所稱之「勞動契約終止時」,應包含「勞動契約終止之後」。(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6年4月14日(86)台勞資二字第015061號函釋)
二、服務證明書是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關係勞工權益甚鉅,一般以記載 勞工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台端如有在該公司服務之事實,公司尚無理由,拒絕開立台端之服務證明書。
以上意見,提供您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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